丽水楼盘众多,未来交房时,什么样的情况可以收房(退房)?

楼市网 2020-07-13 16: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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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两年,丽水的楼市行情火热,一个楼盘接着一个楼盘拔地而起,世茂、碧桂园、一品南明等等,尤其像近期的华鸿·玉湖铭园堪称“一房难求”!


满怀期望的我们看新房、买新房,憧憬着交付之后可以搬入新居。然而,有一小部分准业主却在交付当天因房屋问题烦恼,甚至拒收。


那么,新房我们如何辨别是“”还是”“呢?




一、交付需具备的条件


商品房交房必须满足的条件如下:


1. 相关部门出具的综合验收合格证,该证包括

①.三通:(即水、电、燃气)
②.房屋测绘部门出具的房屋测绘面积相关说明文书(必须)
③.规划小区的竣工验收(必须)(包括道路、绿化、公共设施、水泵房、电梯、消防等);


2.房屋交付使用许可证,具体为五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销售许可证》;


3. 和物业公司的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或者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4.房屋质量保证使用说明书《住宅质量保证书》和房屋使用说明书《住宅使用说明书》;


5. 全装修住宅还要有第三方专业检测机构出具的住宅分户空气质量检测合格报告等其他细化的要求。


整个交房流程:竣工验收合格——通知——业主验收——交相关费用、领取钥匙及两书——接收——委托办理房产证。特别注意的是,开发商在交房时应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商品房面积实测技术报告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业主应仔细核对与合同是否有出入,如不具备接收条件可拒绝收房,开发商承担延期交房责任。


以上条件必不可缺,身为购房者的我们都想一分钱买到一分货(两分货更好啦)。如遇到不满意的房屋我们该怎么办呢?


二、拒绝收房的事项


1. 证、表不全


依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三十四条,未取得《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和《竣工验收备案表》可拒收房屋。


2.延期交房


依据司法解释第十五条,开发商无故比原合同约定延迟交楼,经购房者催告后超三个月交房可拒收房屋。


3.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及合同中约定的配套环境


依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开发商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及合同中约定的配套环境可拒收房屋。哪怕有关部门批准了改变房屋结构,但未经买家许可的依旧可拒收房屋,参照《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



4.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


司法解释第十二条,法律规定:“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这里的关键词是“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


这部分质量问题多数出在影响房屋安全性能的地基基础、承重的梁、柱、墙等,这些部位出现结构性下沉、倾斜、开裂等问题,大概率可视为主体结构存在问题。


5. 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


法律规定:“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交付使用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在保修期内,出卖人应当承担修复责任;出卖人拒绝修复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拖延修复的,买受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修复。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出卖人承担。


这里分两个层面理解,退房的为“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而一般的质量问题由开发商提供整改、维修,如果修不好,购房者可委托其他机构维修,此费用由开发商承担,不能退房。


6. 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


司法解释第十四条,法律规定:“出卖人交付使用的房屋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面积不符,……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的,应予支持。


通俗的说不管面积是小了3%还是大了3%,购房者都有权利不接受这个房屋。


但是如果购房者仍愿意接受房屋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按照约定的价格补足,面积误差比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所有权归买受人;


7. 因开发商的原因,使购房者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


法律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或者《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届满后超过一年,由于出卖人的原因,导致买受人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简单的意思是不能办理房产证并且超过登记期限一年,可以要求退房。



主编:轩

责任编辑: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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